因應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」於101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,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同日訂定發布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」、「室內空氣品質標準」、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」、「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」及「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」等5項子法配合施行。
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明定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、大專院校、補習班、醫療機構、政府機關、鐵路運輸、民用航空運輸、大眾捷運系統、客運、金融機構、郵局、歌劇院、旅館等,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場所的公眾聚集量、進出量、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程度,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過公告,其室內場所為該法的規範場所。公告場所的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,並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,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,並定期公布結果、作成紀錄。如果紀錄有虛偽記載者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。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,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處5萬元以上、25萬元以下罰鍰。
發稿日:2012/12/19 上午 09:54:00 發稿人:新竹市環保局固定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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